南城县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6-2020年)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 2016年11月03日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5﹞76号)和《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6-2020)实施办法的通知》(抚府办发﹝2016﹞4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县乡镇及以下中小学、公办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缩小城乡师资水平差距,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加强乡村教师师德建设
  1.健全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各乡村学校要创新学习方式和载体,定期组织本校教师加强思想政治素质教育,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教师的理论素养和思想政治素质。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四有好老师”要求,进一步加强乡村教师师德教育工作。将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融入职前培养、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
  2.建立师德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各乡村学校要完善学生、家长和社会参与的师德监督机制,认真做好师德考核工作,把教师师德表现和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业绩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的首要内容,并实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对有严重失德行为、影响恶劣者,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直至撤销教师资格。
  3.大力宣传乡村教师坚守岗位、默默奉献的崇高精神。开展师德先进典型评选、巡回演讲活动,树立师德典型,弘扬高尚师德,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关心支持乡村教师和乡村教育的浓厚氛围。
  4.加强乡村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完善乡镇中心学校党组织机构,每个乡镇中学和中心小学配备1名党务干部,加大在乡村教师中发展党员的力度。组建教育联盟、教育共同体、教育集团等党组织机构,发挥党员教师在乡村教师队伍中的带头作用。开展“党员教师与留守学生”结对帮扶活动,努力做好乡村留守儿童工作。
  二、保障乡村教师编制
  5.乡村学校教职工编制按照城市标准统一核定。根据中央编办发〔2014〕72号和抚府发〔2014〕22号文件精神,乡镇初中按班师比1:3.8配备教职工,村完小及以上小学按师生比1:19.7配备教职工,村小及教学点按班师比1:1.5配备教师,在校生在10人以下的教学点至少配备1名教师。
  6.完善乡村学校教职工编制动态调整机制。县级教育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内,根据班额、生源等情况对各学校编制实行动态调整,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提高编制使用效益。通过调剂编制、加强人员配备等方式向人口稀少的教学点、村小学倾斜。
  7.切实加强编制管理。严禁“有编不补”,按照“总量平衡、退一补一”的原则,及时招聘、调整和补充乡村教师,满足乡村学校教育教学需要;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乡村教职工编制。落实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规定,逐步补足配齐乡村公办幼儿园教师。
  三、拓宽乡村教师补充渠道
  8.坚持实施“定向培养乡村教师计划”。加强乡村教师“本土化”培养,并对男性培养对象实行比例单列,优化乡村教师性别结构。着力培养“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强能力”的“一专多能”乡村教师。
  9.落实免费师范生安置政策。积极引导高中毕业生报考本科免费师范院校,鼓励免费师范生到农村学校任教,持续为乡村学校输送具有本科学历的高素质师资。
  10.妥善安置“三支一扶”支教人员到乡村学校任教。
  11.面向社会统一招聘中小学教师。加大公开选拔乡村教师力度,持续为乡村学校输送“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师资。新招聘的农村学校教师,须在农村学校服务3年以上方可选拔到城区学校任教。城区学校(实验小学、第一小学、第二小学、盱江小学、东方红小学、实验中学、南城二中初中部和县属公办幼儿园)新招聘教师,须到乡村学校任教不少于1学年。
  12.增加农村教师“特岗计划”招聘人数。按照政策规定落实各项待遇。
  13.鼓励城镇退休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名师到乡村学校支教讲学,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的支持。
  14.建立高校师范生到乡村学校顶岗实习制度。鼓励乡村学校与高校合作建立支教实习基地,扩大乡村教师到高校脱产培训和高校师范生到乡村学校顶岗实习规模。
  四、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
  15.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完善继续教育体系。推动县教师进修学校和县教研室、电教站、装备站等优质资源整合,把教师培训机构建成“多功能,大服务”的乡村教师培训基地,形成乡村教师、校长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提高培训机构培训教师、校长的能力。鼓励乡村教师在职学习深造,提高学历层次。
  16.保障经费投入,保证培训时间。把乡村教师培训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每年按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5%的标准,投入教师培训经费。确保2016年至 2020年,全体乡村教师和校(园)长全员培训时间不低于360学时。
  17.全面提升乡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加快乡村学校教育信息化设施建设,搭建教师网络研修服务平台,全面提升乡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引导乡村教师创建和适应“互联网+乡村教育”,积极利用远程教学、数字化课程等信息技术手段,破解乡村优质教学资源不足的难题。鼓励学校、教师主动使用相关设备并提供必要的保障经费。
  18.加大音体美等薄弱学科教师培训力度。积极争取“国培计划”、“省培计划”支持。落实“万名乡村音体美教师培训计划”,为每所村小至少培训合格的音体美教师各1名。
  19.改进乡村教师培训模式。采取骨干培训团队置换脱产研修、网络研修和校本研修、送教下乡、乡村教师访名校、校园长培训等多种形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0.着力打通乡村教师专业发展通道。坚持开展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和教坛新秀评选活动,不断为教师专业能力发展提供上升空间,激发乡村教师提高素能的积极性。
  五、职称(职务)评聘向乡村教师倾斜
  21.完善乡村教师职称(职务)评聘条件和程序办法。坚持“重师德、重奉献、重坚守”的原则,制定符合我县乡村教师特点的职称评价标准。认真执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准。
  22.增加边远乡村学校中高级岗位数量,切实向乡村教师倾斜。凡在浔溪、龙湖两乡镇学校任教累计满25学年,且年度考核均合格现仍在该两乡镇学校任教的在职在岗教师,可不受岗位职数限制直接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岗位及等级岗位。乡村教师评聘职称(职务)时,不把发表论文作为必备条件,不作外语成绩(外语教师除外)要求。
  23.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实验小学、第一小学、第二小学、盱江小学、东方红小学、实验中学、南城二中初中部和县属公办幼儿园)教师晋升中、高级教师职称(职务)和参加省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时,须有在乡村学校任教1年及以上的经历。
  六、推动城乡教师交流
  24.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采取定期交流轮岗、跨校竞聘、集团化办学、结对帮扶、乡镇中小学教师支教走教等多种途径和方式,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县域内重点推动县城学校教师到乡村学校交流,乡镇范围内重点推动中心学校教师到村小、教学点交流。
  25.落实城区学校教师交流到乡村学校相关优惠待遇。城区学校教师交流轮岗到乡村学校任教期间,享受艰苦边远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特殊津贴和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工作补贴。
  26.接收外县教师回本县乡村学校任教。对在外县任教的南城籍在编在岗公办学校教师,或配偶在本县的非南城籍在编在岗公办学校教师,经县政府同意,均可申请调回本县乡村学校任教。人社、编制、教育部门开辟绿色通道予以办理,保持乡村教师队伍稳定。
  七、提高乡村教师待遇
  27.切实提高乡村教师收入水平。落实好艰苦边远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特殊津贴和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工作补贴两项津贴补助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乡村教师,可重复享受上述津贴补贴。
  28.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依法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现行制度架构内,做好乡村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工作,解决广大乡村教师的后顾之忧。
  29.加快乡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合理规划并加快建设乡村学校教师周转房宿舍,切实改善乡村教师住房条件。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住房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统筹予以解决。鼓励乡镇政府为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建设公租房。
  八、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奖励制度
  30.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奖励制度。全面落实国家、省、市级对在乡村学校长期从教教师的荣誉奖励政策,做好荣誉证书颁发工作;为省级特级教师发放特殊津贴;积极开展并规范全县教师评先评优活动。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优先为省、市、县三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提供课题研究、培训进修、教育考察、教学竞赛等机会,在评先评优和职称评聘时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建立长效机制,增强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
  31.落实教师休养制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乡村教师代表,优先安排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省内职工疗养点休假疗养。
  32.加大对乡村教师的人文关怀。对夫妻双方均在边远山区从教,夫妻两人累计教龄均在30周年及以上(以在岗为准)的,本人有意愿,可以有计划安排照顾一人到城郊学校任教,如要求人员较多,则根据夫妻双方累计教龄长短以及岗位需要等因素分批次(以学年为批次单位)安排,每年原则上不超过3个。
  九、强化保障措施
  33.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是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责任主体,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将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工作列入重要议程日程。细化任务分工,分解责任,推进各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将计划落到实处。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规划和指导,发展改革、财政、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履职,切实承担责任。
  34.强化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大力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把资金和投入用在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最薄弱、最迫切需要的领域,主管部门要切实用好每一笔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制定严格的经费监管制度,规范经费使用,加强经费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截留、克扣、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35.建立督导检查制度。县政府将把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情况纳入对乡(镇)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以及对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教育督导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及时通报督导情况并适时公布。对实施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乡(镇)政府要根据本实施办法,把准支持重点,因地制宜提出符合乡村教育实际的支持政策和有效措施,将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化、具体化。
  各相关部门、各学校要按照本实施办法的精神和要求,加强领导、结合实际,健全工作机制、精心部署,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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