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 2016年11月02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5】76号),进一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重大意义
  (一)教师是教育发展的核心要素。建设一支数量足够、素质良好、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乡村教师队伍,是促进我市教育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近年来,我市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乡村教师基本满足农村教育事业发展需要,队伍整体学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有了较大提高。但也还存在乡村教师数量不足、年龄老化,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等。这些都与我市推进义务教育教育均衡发展、实现教育可持续、健康发展要求不相适应。制定本实施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稳定我市乡村教师队伍,全面提高乡村教师教育教学水平,提升乡村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进农村教育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二)着力提高乡村教师师德水平。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建立健全乡村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切实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党建工作,适度加大发展乡村教师党员力度。进一步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赣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七项严禁”及违规处理办法》,开展多种形式的师德教育。把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融入职前培养、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完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把将师德建设和师德表现作为学校办学水平、教师资格认定、绩效考核、职称评审、评优评先的首要内容,实行师德问题“一票否决”。加强乡村教师先进典型的宣传。
  (三)合理配置农村中小学教师编制。统一城乡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按照生师比与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合理核定乡村学校教师编制,根据乡村学校布局结构调整、不同学段学生规模变化等情况进行动态核编,提高编制使用效率。同一县域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可以余编调剂,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教育主管部门具体办理,优先用于乡村学校招聘教师;村小和教学点编制统一核定到乡镇中心校。对乡村边远地区和寄宿制学校,特别是村小和教学点实行倾斜核编;村小学、教学点编制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成班率较低的村小、教学点编制按照班师比不低于1:1.5予以保障。按照配置标准,逐步补足配齐乡村公办幼儿园教师。对工勤岗位、部分管理岗位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不占用教职工编制。
  (四)健全完善乡村教师补充机制。加大社会公开招考乡村学校教师的力度。乡村学校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招聘教师,笔试开考比例可放宽到2:1,因达不到笔试开考比例而取消的岗位,可按有关地域性紧缺专业技术岗位的规定,公开、公正、择优招聘。实施乡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重点培养专科层次学前教育、乡村小学教育 “一专多能”的“本土化”乡村教师。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鼓励特岗教师服务期满继续留在学校工作。鼓励城镇退休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讲学。积极鼓励大学生到乡村学校工作。对到乡镇学校工作的大学毕业生试用期执行定级工资标准,试用期满薪级工资高定一档;在乡村工作满5年后,所高定的工资予以保留,在正常晋升增资时不予冲销。
  (五)推动城镇优秀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积极推进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采取定期交流轮岗、跨校竞聘、学区一体化管理、组建学校联盟、对口支援、乡镇中心学校教师走教等多种途径和方式,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
  1.建立和完善全市义务教育师资校际交流制度。每年义务教育阶段校长教师交流人数占教师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其中骨干教师不少于20%。对于由城镇学校交流到农村学校,农村学校无相应空缺岗位的校长和教师,其原聘教师职务和工资待遇继续保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高一级教师职务。
  2.建立和完善农村教师服务期制度。凡新招聘进入教师队伍的教师,在乡村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未达到服务年限的,不得参加县外公开招聘或选调。城市教师职称评聘及参评省市级优秀教师、特级教师,必须有一年以上在乡村学校任教的经历。有两年以上在农村学校任教的经历才能聘任高级教师职务。支持乡村教师回原籍任教。对在原籍以外县任教满5年的在编在岗公办学校教师因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等问题,申请调回原籍乡村学校任教的,各有关部门在有编有岗的情况下,要开辟绿色通道予以办理。
  3.推进城镇学校对口支援乡村学校的工作。通过构建“城乡学校共同体”等多种形式开展城市对乡村学校的智力支教。通过教育云工程、 “名师巡回讲学”、“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送教下乡”等将城镇优质教育资源辐射到乡村学校,实现优质教育资源的共享。开展兼课(兼职)支教。组织城镇中青年骨干教师到农村中小学兼课、带教或“走教”,缓解乡村教师师资不足和学科结构失衡的矛盾。与教育部重点师范院校共建我市乡村教师培养培训平台,积极推进教育发达省市和地区对我市乡村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支持与帮扶。
  (六)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按照以岗定补,在岗享受,离岗取消的补助原则,稳步推进农村教师生活补助工作。落实好艰苦边远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特殊津贴、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乡镇工作补贴等三项津贴补助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乡村教师,可重复享受上述津贴补贴。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由同级财政依法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加快乡村学校教师的周转房建设,新招聘进入村级小学的教师,由乡镇人民政府解决其居住用房。鼓励地方政府为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建设公租房。将乡村教师住房纳入地方保障性住房建设统筹安排,在安排经济适用房、双限房、公共租赁房等住房时,对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要给予优先。在现行制度架构内,做好乡村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工作。
  (七)全面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2020年前,每年对全体乡村教师进行360学时的培训。市(县、区)财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按教职工年度标准工资(不含绩效工资)总额1.5%的标准安排培训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乡村学校按不低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费用。所有学历不达标、距离法定退休时间超过5年的在职乡村教师必须参加学历提高进修。乡村教师接受培训情况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接受本科以上学历教育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并回原单位工作的,所在单位对其学费给予适当补助。加强乡村学校音体美、英语、科学、综合实践等紧缺学科教师培训,开展转岗或转学科教师培训。支持乡村学校名师名校长专业发展,培养造就一批乡村教育教学专家。加强赣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建设,重点建设好学前教育和小学教育学科。加强县级教师进修学校基础能力建设,推动县级教师进修学校与电大、教研、电教等部门联合,形成区域性教师学习资源中心,把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成“多功能,大服务”的乡村教师培训基地,提高县级教师培训能力。
   (八)对村级小学教师职称评聘进行倾斜。完善乡村教师职称(职务)评聘条件和程序办法,实现县域内城乡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总体平衡,切实向乡村教师倾斜。乡村教师评聘职称(职务)时不作外语成绩(外语教师除外)、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一律不得挤占、挪用村级小学教师岗位。凡在县(市、区)村级小学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符合省市有关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规定的一级教师条件,且历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二级教师,可以优先申报晋升一级教师职称, 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实行内部职称聘任政策试点,对具备资格但受岗位职数限制未能聘用的优秀乡村教师,由同级财政拨付专项资金,保证其工资待遇。
  三、保障措施
  (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加强乡村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发展教育的关键工作来抓,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教育行政部门要科学编制乡村教师发展规划,统一规划和部署乡村教师发展工作;编制、人事、财政、建设等部门要主动配合,积极支持,形成政府统筹、部门合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教育督导部门要把乡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列为市县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并针对乡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中的实际问题,开展专项督导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和学校认真履行职责,确保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取得实效。督导评估结果作为评价地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和考核政府主要领导工作政绩的一项基本内容。
  (十)加强经费保障。各地要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投入的各项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大力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要把资金和投入用在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最薄弱、最迫切需要的领域,切实用好每一笔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要制定严格的经费监管制定,规范经费使用,加强经费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截留、克扣、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十一)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市政府每年评选表彰一批乡村学校优秀教师。在教育系统各类评比表彰活动中,单列乡村教师指标并予以倾斜,评优比例为城区教师评优比例的2倍。县级要对在乡村学校任教满10年及以上的在岗一线教师给予鼓励。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对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优秀教师给予奖励。探索建立教师休养制度。鼓励支持各地每年安排做出突出贡献的乡村教师休假疗养。
  (十二)优化社会环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切实保障乡村教师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乡村教师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待遇,把广大乡村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更好地发挥出来。要广泛宣传乡村教师坚守岗位、默默奉献的崇高精神,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关心支持乡村教师和乡村教育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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